第 一 條
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提供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實 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 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提供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實 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 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本公司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行 之。
本公司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行 之。
第 三 條
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,指前揭人員
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
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
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
對前揭人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
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
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(一)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(二)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(三)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(四)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(五)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,指前揭人員
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
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
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
對前揭人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
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
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(一)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(二)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(三)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(四)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(五)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第 四 條
本公司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 友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。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 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治措施。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 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 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。
本公司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 友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。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 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治措施。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 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 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。
第 五 條
本公司將利用集會、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,加強宣導有關性 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;並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 於在職訓練或工作場所中,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 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本公司將利用集會、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,加強宣導有關性 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;並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 於在職訓練或工作場所中,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 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第 六 條
本公司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
救措施,並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
(二)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
(三)對行為人之懲處。
(四)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本公司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
救措施,並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
(二)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
(三)對行為人之懲處。
(四)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第 七 條
性騷擾之申訴,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
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
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
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性騷擾之申訴,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
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
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
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第 八 條
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得設置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或電子信
箱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。
E-mail: hr.communication@cml-tw.com.tw
Tel: 02-28587333#880/883
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得設置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或電子信
箱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。
E-mail: hr.communication@cml-tw.com.tw
Tel: 02-28587333#880/883
第 九 條
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 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 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第 十 條
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(一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
之隱私及人格法益。
(二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
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(三)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(四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
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(五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(六)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
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(七)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
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(八)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察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
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
當之差別待遇。
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(一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
之隱私及人格法益。
(二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
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(三)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(四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
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(五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(六)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
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(七)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
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(八)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察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
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
當之差別待遇。
第 十 一 條
本公司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並
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。
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,
餘委員由營運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,其中女性委
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。
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營運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
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,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
業單位共同調查,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。
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, 本公司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公司內部管道
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本公司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並
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。
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,
餘委員由營運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,其中女性委
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。
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營運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
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,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
業單位共同調查,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。
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, 本公司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公司內部管道
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第 十 二 條
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
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關係者,
應自行迴避。
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,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
其它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
事實,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。
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
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關係者,
應自行迴避。
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,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
其它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
事實,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。
第 十 三 條
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 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 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 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 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第 十 四 條
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 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 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 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 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 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 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第 十 五 條
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延長以一次 為限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並應附具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 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延長以一次 為限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並應附具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 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第 十 六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
申復:
(一)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。
(二)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。
(三)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5 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。
(四)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,犯刑事上之罪,經有罪
判決確定者。
(五)證人、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、鑑定為虛偽陳述者。
(六)為決定基礎之證物,係偽造或變造者。
(七)為決定基礎之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,依其後之確
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。
(八)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。
(九)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
申復:
(一)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。
(二)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。
(三)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5 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。
(四)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,犯刑事上之罪,經有罪
判決確定者。
(五)證人、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、鑑定為虛偽陳述者。
(六)為決定基礎之證物,係偽造或變造者。
(七)為決定基礎之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,依其後之確
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。
(八)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。
(九)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。
第 十 七 條
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 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 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 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 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 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 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第 十 八 條
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 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 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 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 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第 十 九 條
本公司不會因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 分。
本公司不會因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 分。
第 二 十 條
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,本公司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。
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,本公司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。
第 二 十 一 條
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,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, 牴觸無效。
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,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, 牴觸無效。
第 二 十 二 條
本辦法由營運長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實施日期: 2023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
本辦法由營運長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實施日期: 2023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